2008年9月9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法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最高法院核准许霆案判决 5年刑期正式生效
李朝涛

  日前,备受关注的“许霆案”尘埃落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广东省高院的判决,许霆被以盗窃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其律师张新强日前正式从广州市中级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由于该案的量刑是在没有法定的从轻情节,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判决必须经最高院核准之后方能生效,广东省高院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最高法院核准了一审和二审的判决,许霆被判有期徒刑5年。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生效。
  对于这份最终裁定,有律师表示,会对以后类似案件起到一定的指引作用。因为,许霆案之所以引起强烈反响,就是因为他的“罪行和量刑”似乎并不对称,虽然法律有明确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注:依据法律规定10万元以上为特别巨大)的,就要承担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这一规定是十几年前出于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的背景下出台的,那时候10万元相当于现在经济发达地区百万元。
  考虑到我国是制定法国家,判例只能起到指引作用,不能作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判决依据,有律师推测,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可能会随后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以保证法律的严肃性。
  据《信息时报》